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 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发起人:向经理 回复数:3 浏览数:16288 最后更新:2013/5/27 21:44:59 by 乐山联达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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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经理 发表于 2013/5/27 13: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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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 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特(2013)14号 -------------------------------------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
乐山联达电梯 发表于 2013/5/27 18: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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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标志》说明 1.注册代码:设备注册登记的编号代码。 |
乐山联达电梯 发表于 2013/5/27 18: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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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义务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梯法规)的规定,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承诺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义务: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5)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6)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0)对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 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7、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电梯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承诺单位: (盖章) 固定电话: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手机号: 使用管理电梯数量: 电梯维保单位: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现场维保人员: 24小时维保电话:2110420 请点我下载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责任义务承诺书 |
乐山联达电梯 发表于 2013/5/27 2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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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质监局,市特检所,各相关企业: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13]14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各区县司要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加大对电梯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管理责任人。从2013年5月1日起每个使用单位必须签署电梯安全使用承诺书(附后),对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特检所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市局特检科对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单位的电梯不得办理注册登记(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签署电梯安全安全使用责任承诺书由当地县级质监局确认后报特监科或特检所) 二、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监察力度。各区县司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切实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摸清本地区从事电梯维保单位的底数,建立维保单位信息档案,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电梯制造企业或授权的单位进行维保,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督促电梯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保,提高维保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三、各区县司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重点做好对住宅小区物业公司的监管工作,力争将电梯的安全管理情况列入住建等主管部门对物业公司的考核内容或物业公司取得相应资格的先决条件,加快建立以使用单位为主体,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三方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消防等社会救援力量,能够在必要时投入救援工作。 四、有序做好《电梯使用标志》更换工作。特检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从2013年5月1日起,统一发放《电梯使用标志》,原《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停止使用,确保2014年5月1日前,全部更换完毕。特检所要认真填写《电梯使用标志》中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漏项。其中,增加的登记机关,应填写实施电梯使用记的质监部门名称,增加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填写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并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承担首负责任的单位名称,增加的制造单位填写电梯整机制造或改造单位名称,增加的应急救援电话,应填写使用管理责任或维保单位的值班电话号码,此电话能保证24小时畅通,接到后可以立即进得安抚一开展救援。逐步推进在电梯新标识上打印二维识别码的工作,使电梯标志具备防伪功能,实现电梯信息化管理。 乐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请点我下载乐质监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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